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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存款不构成侵权

摘要1:【要旨】因《担保法》对存单质押的质权人实现其质权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兑付、扣划存款,则开具出质存单的银行应质权人的要求兑付存单后,在无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因素的情况下,出质人请求认定兑付行为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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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摘要1:——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方式应根据客户起诉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质押式国债回购的交易特点和具体损害结果来判定。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构成侵权——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的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实质是越权处分权利人的证券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客户可提起证券侵权之诉。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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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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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01]吉民初字第5310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州民终字第277号

摘要1:【要点提示】在因葬坟引起的土地使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既要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公共秩序。
【裁判要旨】未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同意,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的,构成侵权,依法应予迁出。
【案例索引】一审: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01]吉民初字第5310号(2001年6月12日);二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州民终字第277号(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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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1: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宠物诊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宠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对宠物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宠物诊疗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医疗过程中,未按兽医站建议进行相关检查,导致该动物因延误对症治疗而死亡的,兽医站不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案号】(2006)通民初字第7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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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摘要1:(供用电合同)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部门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未事先通知用户即自行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房屋承租方未按约向物业交付水电费,物业无权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承租方将停电,停电导致承租方损失构成侵权;物业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承租方拖欠水电费,承租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过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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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公司诉中方出资人如皋市××厂从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侵权应予返还案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账户设在原告公司的工会账户中,由原告公司中的中方职工代表具体管理,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但被告在中方职工代表管理此基金时,将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视为自己企业内部的资金账户,并从中使用和报支与基金合理支出无关的费用经核定为5707383.57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册也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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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费用的赔偿

摘要1:【内容摘要】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侵权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已经在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是否扣除,理论界、实务界有不同争论。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属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故在计算受害人的医疗费时,受害人已经向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不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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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28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昌中民

摘要1:【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应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和大小?
【要点提示】
因果关系是人身侵权责任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法官在审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出判断。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确定各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准进行衡量。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2815号(2006年12月8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昌中民一终字第393号(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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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摘要1:【内容提要】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论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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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以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均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的两个过错间接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一是作为依法核准经营的精修站,派去为名伦公司移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电工证,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在移机过程中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这是精修站的过错;二是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采取维修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这是名伦公司的过错。原审判令名伦公司作为空调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名伦公司是空调的产权人,且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精修站进行追偿。原审没有追加精修站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2004年10月27日)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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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

摘要1:【要点提示】
餐饮经营者和醉酒者的同饮者对醉酒者均负有特殊的关注义务。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2005年3月14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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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法民初字第1510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摘要1:(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裁判规则】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要件为:各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均为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加害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损害后果同一。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法民初字第15109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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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结论】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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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纠纷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不能以审理证实为合同纠纷为由改变管辖法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持其与陈勇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请求改变原审裁定,故本院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主要围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论的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证实,陈勇对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侵犯专利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被上诉人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因此,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61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在责任形态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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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致害的责任承担

摘要1:【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在责任形态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一审:(2014)丽莲民初字第614号;二审(2014)浙丽民终字第328号;重审:(2015)丽莲民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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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2003年11月4日 [2003]民三他字第1号)
【摘要】
  一、同意你院关于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的意见。
  二、同意你院关于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意见。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以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考虑到本案纠纷发生的历史情况和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以及字号的情况,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过去在产品上使用“张小泉”或者“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不宜认定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合法权益。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当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三、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中部分文字,该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又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有紧密联系,客观上可能产生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这类行为予以制止。从你院请示报告中所陈述的查明事实看,本案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成立在先且其字号的知名度较高,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系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与他人合资设立,且“张小泉”文字无论作为字号还是商标,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都是有长期的历史原因。因此,请你院根据本案存在的上述事实以及本案被告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全案情况,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张小泉”文字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及赔偿等问题,依法自行裁决。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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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摘要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3号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提示】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一审原告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认为,本案慈维发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慈维发对讼争标的物进行过投资建设,而且其投入已物化在对方当事人占有的标的物中,这一事实对方当事人是认可的,因此在慈维发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002]民三他字第3号 2002年9月10日)
【摘要】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摘要2

王××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因股票别盗卖而引起的财产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对其归责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

摘要2:【裁判规则】本案原告应负证明自己没有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只有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否认,举证责任才能转移到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