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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提示】委托贷款协议纠纷的讼主体。
【摘要】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贷款人坚持不起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讼。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8号】
【提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讼时效利益。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2

合同撤销权讼时效

摘要1: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1)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性质并非讼时效客体,不适用讼时效规定);(2)返还财产请求权(A.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讼时效规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确定,不动产物权和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讼时效规定,权利人请求返还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讼时效规定;B.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应适用讼时效规定);(3)赔偿损失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讼时效规定。另外,折价补偿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讼时效规定)。

摘要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摘要1:《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指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采取到达主义);《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为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规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又称”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目录】权利人主张权利构成要件;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方式;间接送交(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间接方式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方式;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行为;公告催收债权方式;主债权人向与保证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主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该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是否具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具有讼时效中断效力;催收方式效力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采发出主义还是送达主义?
【注释1】《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2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讼时效中断应当采取到达主义。
【注释2】讼时效制度受到诚信原则限制——(1)在适用讼时效制度时,不违反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即可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2)如:权利人仅有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存根等证据,但没有义务人签收或者拒收等证明该催收文书到达义务人的证据,义务人对该催收行为进行否定——应当作宽松认定,认定权利人已发出催收债权文书,在债务人无证据证明系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催收文书确未到达义务人的情形下,认定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讼时效中断事由,讼时效中断。
【注释3】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的表见代理人送交履行义务文书是否构成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表见代理人为义务人的合法代理人、权利人向义务人的表见代理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到达义务人,故具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释4】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权利人仍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履行请求是否产生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已经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履行请求属于“应当到达”的情形,讼时效中断——要件:(1)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2)权利人履行请求已经到达原法定代表人。
【注释5】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对从债务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

摘要2:【注释5】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对从债务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人?——(1)基于从属性,权利人对从债务主张权利实质源于主债务的存在,实质上是权利人主张主债权;(2)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讼时效中断效力当然应及于主债务(特殊规定)。→详见:【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权利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人?
【注解】“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权利的信件或邮件被退回能否产生讼时效中断效力?|(1)“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权利的信件或邮件被退回应当认定产生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1款第2项规定);(2)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在债权人提供催收通知邮件存根及内容情况下应认定其已主张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贷款人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扣息行为是否引起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贷款人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扣息行为是否引起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号)
【摘要】依你院查明的事实,债权人工行大同路支行直接从债务人省计经委劳司在该行的账户上扣划贷款利息,系以自己的行为向省计经委劳司主张权利,该账户属省计经委劳司所有,应视为省计经委劳司对此扣划事宜明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讼时效因提起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工行大同路支行的上述扣息行为应引起讼时效中断。

摘要2

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摘要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摘要2:【注解1】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注解2】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讼时效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债权转让讼效中断

摘要1:债权转让(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注释】债权转让催收公告不能使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6.催收公告能否使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摘要2:【注解】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产生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债权让与通知含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义,引起讼时效中断。
(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有观点认为,只有在让与通知中受让人有明确的请求意思或者付款指令的,可以认定让与通知即是请求;否则不能导致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解读】
①含义:A.催款通知单应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B.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C.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D.以上三个要件齐备视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②该解释并非支持承认债务即认定放弃讼时效抗辩权的观点:A.适用前提是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催收债务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认可,可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B.在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作仅表明其收到催收文书的,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讼时效抗辩权。
③“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对原债务的数额进行确认且同意履行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与放弃讼时效抗辩权的含义相同。
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该司法解释不应扩大适用,不能扩大到保证人。
⑤签字盖章行为有两种解释:仅收到催收文书和同意履行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A.在债务人仅对已过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承认而未有愿意履行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应认定债务人放弃讼时效抗辩权;B.义务人虽在催收欠款通知书上签章,但同时明确写明,其不认可该债务,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章只代表其收到该通知书等,可以认定为义务人并未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C.如果只是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邮寄文书的信封上签收,而该信封未写明催收债权内容的,不应该认定该催收行为表明义务人放弃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2:【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20号《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我院《关于超过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述的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系以债务人对催款通知单所载内容的确认为条件,即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无特别约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公司做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对公司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没有载明邮件内容的信封上签收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讼时效抗辩权。
【注解1】除非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时明确表明该签章只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单,并不代表其愿意履行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否则,应适用该批复认定当事人之间放弃讼时效抗辩权,重新确认原债务。
【注解2】该批复适用条件——(1)催款通知单应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2)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3)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

义务人自愿履行

摘要1: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其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自愿履行行为。

摘要2:【注解】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清偿部分债务构成义务人自愿履行,对剩余债务不产生讼时效中断和讼时效抗辩权放弃的效力。——参考案例: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9民终21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28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讼法已规定)

摘要2: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教养的人提起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0页

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摘要1:【目录】1. 涉军离婚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权】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连接民事实体法和讼法的桥梁)。
讼主体】讼主体指在讼法律关系中能够引起讼程序发生、发展、终结的人。
的“三要素”】的“三要素”是指当事人、讼标的、事实理由。
的种类】的种类包括给付之、确认之、形成之和反
的合并】的合并指为了讼经济和减轻当事人的讼负担,对相关联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将两个以上的合并审判。
【请求权竞合】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讼当事人有权在一审开庭前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后不得进行变更。该案当事人在一审时以违约提起讼,二审时不应以侵权确认时效。

摘要2

给付之

摘要1:【给付之】给分之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之,是指原告针对被告的给付请求权(被告的给付义务)主张以及法院作出给付判决为内容的讼。
【给付之种类】金钱给付之;物的给付之;行为(作为、不作为)给付之;现在给付之;将来给付之(以有必要预先提出请求为条件)。

摘要2

的合并

摘要1的合并是指为了讼经济和减轻当事人的讼负担,对相关联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将两个以上的合并审判(客体合并、主观合并、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竞合之)。

摘要2

法院讼调解

摘要1:法院调解(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对不属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的不予受理。
【提示】根据2012年《民事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讼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将第九条修改为:
  “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
【裁判规则】《批复》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讼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提起民事讼。债权人未能取得执行证书则不属于《批复》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讼的法定情形。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可以就文书争议内容提起讼。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默示协议管辖

摘要1:默示协议管辖(应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后,被告没有向受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答辩或者向该受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反的,如果受法院受理案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视为受法院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答辩的“应答辩”包括:(1)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2)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摘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当事人约定多个可供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此约定的管辖法院仍然是明确的,不能简单以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讼法已规定)

赢在证据:民事证据精解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讼请求和反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自认

摘要1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问题01|什么是自认? 问题02|什么是自认条件?问题03|什么是自认法律效力?问题04|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认?问题05|什么是调解、和解之让步是否成自认?问题06|当事人在讼外承认能否构成自认?问题07: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代理词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问题08:如何理解自认的法律效果?自认是否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风险提示1:口头自认和书面材料自认;风险提示2:自认加重自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解读】自认必须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裁判者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和限制,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摘要2:【注解】甲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其后讼中,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8.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摘要2:【目录】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七、关于增加、变更讼请求以及提出反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