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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保证期间能否因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而延长?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保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保证期间不因节假日而顺延。

【笔记】一般保证人能否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一般保证人不能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先诉抗辩权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笔记】什么是“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

解读:“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是指(1)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或者被执行虽有财产但明显不方便、不适合执行(由执行法院按照个案情况具体把握)。

【笔记】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先申请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2)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以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申请法院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笔记】补充协议能否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解读: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1)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2)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笔记】仲裁援引条款是否有效?

解读:(1)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2)如果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决争议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仅是概括性的并入条款,难以认为双方已约定扩展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至从合同所涉事项,此种情况下主合同仲裁条款难以约束从合同。

【笔记】相对人如何审查关联担保中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比例?

解读:(1)相对人审查关联担保中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1/2即可;(2)即使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比例有例外安排,也仅须审查同意担保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超过1/2。

简法|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经2/3(66.67%以上)以上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合同有效。

【笔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是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应纳税款核定权?

【解读1】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解读2】税务稽查局具有应纳税款核定权——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笔记】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当事人?

解读:(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2)营业执照上没有登记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当事人。(3)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笔记】如何认定偷税?

解读:(1)偷税的认定必须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列举的情形;(2)纳税人未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列举的行为,即使造成不缴、少缴税款也不构成偷税。 解析1:偷税包括——(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4)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解析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构成偷税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1)实施偷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某项纳税义务;(2)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并禁止的方式和手段的偷税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笔记】针对同一少缴税款行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能否作出不同金额认定?

解读:(1)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标准高于行政处理决定,如纳税人存在因误解政策或计算错误原因等少缴税款的非主观故意行为,通常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金额可以低于处理决定的情形;(2)如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的类似情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两种不同标准、不同金额的认定,进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笔记】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读: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在于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1)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需要对方开具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以判决书以及其他内、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笔记】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读:(1)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不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要求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记】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解读:(1)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的所有其他近亲属,侵权人有理由相信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继承人有权利代表死者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2)侵权人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部分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赔偿协议有效;如不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他近亲属不能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