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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第462号]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裁判要旨】集体决定将公款用于单位个人购买私房的,属于共同贪污,应以贪污罪论处。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贪污的对象是公款。 【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公款,以单位名义买房,由个人非法占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黄某某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692号]黄某某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受国家机关行政委托,以国家机关名义代为行使公权力,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9号]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已被所在单位发觉,在有关组织对其盘问、教育后,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1】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2】因贪污、挪用公款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胡某某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第275号]胡某某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经国家机关同意,事业单位任命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实际上属于本单位的额外支出或应得利益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594号]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734号]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和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隐匿国有资产并已经实际控制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非法控制的数额计算。

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第422号]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然实际享有控制公款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裁判规则】已办理退休手续,仍然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歹某某挪用公款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企业性质

[第326号]歹某某挪用公款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企业性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给本单位下属集体企业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出于经营需要,挪用公款给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企业使用,没有谋取私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吴某某、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第709号]吴某某、李某某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认定 【裁判摘要】 ①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②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情节,法院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抓捕”的本质特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③对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应当在全面考察其各项量刑情节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依法决定适当的宣告刑。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在在纪律监察部门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的构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除提供同案犯的情况外,还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该同案犯若属于重大嫌疑人,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鞠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

[第385号]鞠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为挪用公款而行贿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第236号]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裁判要旨1】挪用公款后,没有掩饰、隐匿、在有关账目上作价,只是其负责的款项发生了短款现象,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裁判要旨2】不是主动、自觉归还公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归还公款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归还。 【裁判要旨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已挪用未携带的部分不以贪污罪论处。

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第407号]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马某某、沈某某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第470号]马某某、沈某某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最后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牟利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金额为多次收受的财物的累计数额。 【裁判规则】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应当按照交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王某某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第113号]王某某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钱某某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399号]钱某某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裁判规则】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周某某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第584号]周某某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双方没有事前通谋,行为人也未获得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薪酬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

蒋某某、唐某某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第585号]蒋某某、唐某某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或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2】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特定关系人和请托人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资项目谋取利益,以较少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沈某某受贿案

[第707号]沈某某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提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并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动”实际上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①“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具备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 ②“阻止”在行为方式上并不要求一定是有高度人身危险的激烈对抗,也可以是较为和缓的劝告、说服,或者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等。 ③“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如果行为人虽然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④“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⑤“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 ⑥“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这里的“当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的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现场以及当即被追捕过程中的现场。 【裁判规则】阻止他人犯罪,虽然他人因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陆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54号]陆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尽管其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