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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贩卖毒品案

[第365号]宋某某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购买毒品是为了以贩养吸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旨】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第373号]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 【裁判摘要】对于受雇运输,且没有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超限,宜以运输毒品罪定性;对于受雇为毒品买主或者卖主交还毒品或者毒资,即使未参与商定毒品价格,也宜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对于无法认定其是运输还是贩卖的,则宜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受雇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行为,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雇佣者有交易毒品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或者推断出被告人明知雇佣者取得毒品后的目的是走私、贩卖还是运输,应定转移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毒品买主的过程中,在公安机关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买主处取回的毒品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了毒品买主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买主处查缴大量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1】受雇佣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不构成毒品犯罪共犯的,应以转移毒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毒犯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归案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3】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毒品同案犯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查缴大量毒品从而防止了毒品重大危害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4】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第392号]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摘要】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后不需要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为累犯的特殊情形,应当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规定制约)。 【裁判要旨】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再犯。

宋某某运输毒品案

[第405号]宋某某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裁判摘要】对于同案犯在逃致使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第413号]练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1】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裁判摘要2】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

[第486号]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制造毒品的故意制造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因制造出的毒品已经丢弃,无法进行检验,制毒原料也无法提取的,如何处理应根据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第593号]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摘要】行为人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1】分别实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属于同种罪行,不分别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2】因实施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一类行为而归案后,又供述其实施的该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不成立自首。

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第753号]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①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②被告人实施了走私、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在犯罪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9643克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主体,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该批毒品是否具有犯意,即如能够证实被告人对该批毒品具有犯意,也无法证实其究竟是具有贩卖、走私、运输哪种犯意,因此,被告人提供该批毒品线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有效防止如此数量之大的毒品流人社会、危害社会,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其行为不仅应认定为立功,而且属于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通过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的,尽管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仍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第78号]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 【裁判摘要】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建立了卖淫组织,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林某某介绍卖淫案

[第193号]林某某介绍卖淫案——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应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互联网上发布卖淫信息,并为互联网访问者所知悉,应以介绍卖淫罪既遂论处。 【裁判要旨3】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卖淫信息,多人通过该卖淫信息而前往嫖娼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

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23号]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641号]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进行裸聊具有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即淫秽性,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唐某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664号]唐某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属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应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665号]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物品的,其犯罪数量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储在被告人电脑内的淫秽物品,推定为属于准备向他人复制淫秽物品的一部分,也应计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数量。

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第666号]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裁判要旨】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链接的,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应以其贩卖的压缩文件数计算。

陈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广告位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第690号]陈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广告位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设立淫秽网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明知是淫秽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器接入的,属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帮助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3】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位及其为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胡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第670号]胡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裁判要旨】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是指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一主题具备长期性和居于主导地位的网络群组;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群组成员数,应当以网络显示的成员数为准;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主要传播者只要上传了淫秽电子信息,无论案发时是否仍是群组成员,均应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第671号]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应以参与管理的版块、担保版主期间所涉及的数量为限。

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72号]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 【裁判规则】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董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

[第770号]董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暴露生殖器、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裁判规则】“一对一”式的表演亦属于淫秽表演。

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6号]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2】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财产,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4】在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还是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