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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77号]李某某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裁判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第652号]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①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主观要件); 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C.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通说并非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应进一步考量罪刑是否实现均衡。 【裁判要旨】故意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同时又收受贿赂的,除刑法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分别成立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第46号]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在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当先考虑这些情节,对各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裁判规则】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修订实施以后的,应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张某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0号]张某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负责入境检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伪造入境记录而使其得以顺利出境的,应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论处。 【裁判规则】负责入境检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他人假造入境记录的行为,但他人未实际出境的,应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未遂论处。

朱某某投机倒把案

[第3号]朱某某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摘要】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投机倒把罪处理。 【裁判要旨】承包公司经营后,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承包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增资专业发票续卡谋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第8号]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承诺的使用性能的产品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裁判规则1】所谓伪劣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裁判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如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裁判规则3】 由于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其开发的“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当然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因被告人王洪成许诺使用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可节油20%-30%,因此,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具有其许诺的节油20%-30%的性能,就成为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

方某某重婚案

[第10号]方某某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摘要】对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先有法律婚姻,又有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罗某某、王某某等侵占案

[第21号]罗某某、王某某等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

[第24号]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07号]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提示】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裁判规则】本案被告人事先预谋利用承运豆粕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质言之,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行为手段分析,真正促使被告人成功获取财物的关键是在收货环节。因为被告人所使用的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

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30号]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虽然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第371号]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替代民事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有过错的被告人进行追偿。

胡某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等误认尸块为毒品运输

[第37号]胡某某、张某某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对象不能犯中的相对不能犯,应当治罪处罚,但属于犯罪未遂,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欲犯之罪的,一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①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处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态度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相对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 ③相对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罚: A.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虽比欲犯之罪较小,但也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C.对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虽然应当依法认定犯罪未遂,但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论处。

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

[第880号]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罪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投案行为发生在“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不成立自首。

尚某某盗窃案

[第780号]尚某某盗窃案——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 ①“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 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限于作案现场。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