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二审判决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分属在各地的经营机构和组织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债权人在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获得法人授权,仅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情况下而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此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债权人,相应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二初字第314号;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3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692号

摘要1:(委托贷款)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应对其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机构进行的各种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33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692号

摘要2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7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二终字第144号

摘要1:(担保的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同样适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无效保证合同。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71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二终字第144号

摘要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3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摘要1:(买卖合同、反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为定金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307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摘要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摘要1:(汽车消费贷款)
【裁判要旨】员工出借名义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便利,由此导致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纠纷,作为名义借款人及名义担保人的员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被免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

摘要1:【裁判要旨】期房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预售合同终止受影响——债务人以预售房地产抵押并办理登记,预售人向债权人出具产权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嗣后债务人与预售人私下终止房屋预售合同而受影响。
【调解书、判决书字号】一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一审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2号

摘要2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再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

摘要1:(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违反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禁止性规则的保证合同无效。
【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再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再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江阴龙灯化工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无锡支行担保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公司可为与其股东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单位债务担保——目前我国法律尚无规定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有一定投资公司的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锡民二初字第19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70号

摘要2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81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终字第3号

摘要1:(涉外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对外担保适用域外法的规避约定应无效——担保合同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国家机关以担保人名义进行担保,该行为规避了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不发生适用约定的域外法律的效力。担保人与债权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担保人应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1/2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81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终字第3号

摘要2

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担保合同案

摘要1: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担保合同案(银行开具保函的效力)
【裁判要旨】见索即付保函与反担保函及基础交易各自相互独立——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于交易,反担保函亦独立于保函,保函金额的相应减少并不导致反担保函金额相应减少。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监管协议独立于委托理财合同,非主从合同关系。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擅自准许受托人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怠于履行对监管账户实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7219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69号判决书

摘要1:(委托理财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与企业印章式样备案中的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说明合同的定力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
【裁判规则】证券公司对监管资金去向举证不能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导致监管协议整体无效。在受托人违约责任无法证明情况下,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无法证明自己如实履行了监督义务,对监管资金去向举证不能,应承担返还监管资产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7219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69号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摘要1:【裁判要旨】合作投资方擅自以共管账户为他人担保构成违约——合作投资证券交易一方违反约定,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共管委托账户内资金及股票作为对第三人借款的担保,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5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摘要1:(委托理财)
【裁判要旨】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应自担风险——证券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买卖并授予他人股票买卖操作权的,因股票价格暴跌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7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摘要1:【裁判要旨】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时垫付款不必然免除保证责任——开证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银行在单证不符时根据国际惯例作出的对外拒付或承兑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开证行据此对外付款属于履行合同行为,并不变更主合同,更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保函保证人以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开证行持有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等于取得担保物权——开证行在未获得付款时持有单据并不必然享有对进口货物的担保物权,亦就无所谓因未办理进口押汇手续而放弃担保物权,保证人以此主张减免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7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摘要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摘要1:(财产保全与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抵押登记因相对人未提异议和未提行政诉讼而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生效,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效力应予确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摘要2

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诉沧州长升食品有限公司等打包贷款担保案

摘要1:【裁判要旨】用信用证抵押的打包贷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证抵押”,“信用证抵押打包贷款”仍系一种信用贷款,信用证不能认为是物的抵押。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沧经初字第8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83号

摘要2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抵押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应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或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均导致抵押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171号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摘要1:(合法占有抵押物的效力)
【裁判要旨】抵押人将其购买但依所有权保留条款不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设备设定抵押,相对人依善意取得抵押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171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摘要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1)中区民初字第2920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495号

摘要1:(借款合同、格式条款)
【裁判要旨】按揭贷款格式合同可约定买受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商品房按揭贷款格式合同关于抵押物保险由买受人支付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事后买受人以该条款违背商业保险自愿投保原则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1)中区民初字第2920号;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495号

摘要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摘要1:(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约定抵押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但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摘要2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一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未告知存在抵押的房屋出售行为的效力(抵押物转让)
【裁判要旨】抵押人未告知转让的财产负抵押权,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人可要求抵押人除去抵押权或行使替代清偿权。
【裁判意见】出卖人将出售的房产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受让人以房屋转让行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一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9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40号

摘要1:(虚假存单质押)
【裁判要旨】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盖章行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债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93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40号

摘要2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

摘要1:(非法拆借资金)
【裁判要旨】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重审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重字第4号;重审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

摘要2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

摘要1:(公示催告、票据质押)
【裁判要旨】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得的除权判决,应予撤销——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取除权判决,阻碍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法院应依法撤销除权判决。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827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摘要1:(票据质押与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的区别)
【裁判要旨】交付质押支票未载“质押”字样属一般债权质押——《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质押人以未记载“质押”字样的支票出质的,虽为交付,亦不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全部生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并非票据质押,而应系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827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对擅自将客户托管国债用于回购质押登记造成的损失,应按托管期限届满后应返还国债市值及利息标准赔偿——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质押登记的行为无效。该回购质押登记的国债因被担保人依法变现处置后,证券公司破产的,该国债托管期限届满后证券公司应返还国债的市值及托管期间利息应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清算财产分配,但利息只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判决书

摘要1:(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权、质押借款)
【裁判要旨】广电网络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人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借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判决书

摘要2:——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应以出质登记作为质押的生效要件。出质登记行为既是设权性的,同时也是公示性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539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摘要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提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539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8-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