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何某某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第420号]孟某某、何某某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其数额认定应参照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而不能将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第420号]孟某某、何某某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其数额认定应参照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而不能将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第382号]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彩票销售人员利用经营彩票投注站的职务便利,不交纳投注金而购买彩票,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第342号]钱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逃逸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履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 ②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A.逃避救助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 B.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 【裁判规则】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76号]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摘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274号]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国有单位基于劳务合同所聘用人员,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的委托,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裁判规则】虽无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权限,但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第369号]孙某某故意杀人案——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认定自首,需要从亲友是否有积极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是否予以配合角度考察。
[第17号]李某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220号]倪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503号]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提示】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药品辅料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造成多名患者病情加重、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489号]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117号]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计算机软件修改后销售牟利的额,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第19号]李某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如何处罚? 【提示】1979年刑法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1997年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①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主观上有一定罪过,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②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减轻: A.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很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B.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也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第152号]阿某某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 【裁判摘要】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刑法第18条第3款是对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这类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显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该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规则】对于实施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31号]彭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认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只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举轻以明重,吸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被告人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与没吸食毒品时有区别,但其当时出现精神障碍,并非精神病发作的原因,而显然是受吸食毒品的影响,被告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吸食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影响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第615号]郝某某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312号]尚某某等贪污案——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 【裁判要旨】在学校招生工作中,由学校决定,以学校名义收取的点招费,属于公共财产,对此予以贪污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840号]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875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174号]沈某挪用资金案——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1997年刑法生效前犯罪的,根据1997年刑法已过追诉期限但按照行为时刑法未过追诉期限的,应当认定追诉期限已过,不再予以追究。
[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2】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应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
【要旨】“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第733号]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为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又在一、二审阶段继续为有利益冲突的另一被告人提供辩护,在事实上干扰了侦查、审判活动。这种做法甚至比没有辩护人辩护产生的危害还要大,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一、二审法院未能发现并予以纠正,使本案程序违法由侦查阶段延续到审判阶段。一、二审法院在失去程序公正保障的情况下对实体作出裁判,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804号]开设赌场案——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认定
[第1000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994号]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对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983号]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如何准确把握奸幼型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第982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第976号]何某强奸案——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第979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
[第980号]王某强奸案——因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