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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第876号]周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声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属于善意取得,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

张某某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424号]张某某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金融凭证。行为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田某某诈骗案——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301号]田某某诈骗案——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银行出纳员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吸纳亲朋好友的现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梁某某、周某某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84号]梁某某、周某某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摘要】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令或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舶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295号]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 ①先行行为是不是合法行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只要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②因合法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若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③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辞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108号]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状态的,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者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裁判要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162号]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裁判要旨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

王某某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150号]王某某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主要问题】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主观上明知自己共同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为实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仍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放火罪。 ②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一般有三,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被告人是汽车站一辆客车承包人,并非该客车的投保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主观上欲以放火毁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其对保险合同的一种误解,其放火行为只构成放火罪而不能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 ③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毁客车这一个行为,并非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放火烧毁客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对于诈骗保险金而言,它是预备行为(为诈骗保险金制造条件),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个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不属牵连犯。只有被告人在放火烧毁客车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真正属于牵连犯。 ④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法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⑤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裁判规则1】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 【裁判规则2】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裁判规则3】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能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但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比较近似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135号]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采取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保管权,而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范某某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第508号]范某某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归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利用担任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便利,窃取企业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第441号]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主要问题】1.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2.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322号]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92号]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提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对象指向的“财物”是不难认定的。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对财物界定的不明确,对“欠条”之类明显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债权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为财物?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抢劫财物凭证的案件,本案的处刑可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新昌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债务已经消灭,属于犯罪既遂。 【裁判规则】为消灭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第156号]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帮助实勒索行为的,应以绑架罪的共犯论处。

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第389号]洪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不知被害人患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病发身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第42号]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1】被告人投案后否认故意杀人,辩称是正当防卫为自己开脱罪责,未如实供述杀人过程中重要事实,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裁判要旨2】因婚姻家庭矛盾实施杀人行为后,又实施抢救行为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

【第475号】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偷窃自行车有过错,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不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行为而致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入水中,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裁判规则1】因先行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规则2】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上出于间接故意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第511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1】亲友虽然报案,但并未送行为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行为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2】在因双方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具有悔罪表现、亲友及时报案并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第305号]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裁判要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与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488号]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要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裁判规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第272号]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黄某某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第451号]黄某某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