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职务侵占案
[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247号]林某职务侵占案——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裁判摘要】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裁判要旨】没有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但单位违规授权使行为人实际上具有经手财物的职权,其利用该实际职权,侵吞单位财产的,应以职务侵吞罪论处。
[第461号]王某某、金某某、汤某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网络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516号]刘某某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裁判要旨】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裁判规则1】单位职员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用工合同到期之后,但案发时该职员仍在实际行使对单位财物的管理职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裁判规则2】职员对财物不具有独立管理权,却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第60号]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真听话人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213号]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伪造单位对外发行具有经济价值、可流通的票证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单位有价票证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235号]于某某职务侵占案——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摘要】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196号]陆某某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328号]朱某某、左某某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裁判要旨】 ①对某一问题,1997年《 刑法》 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 刑法》 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 施行后的司法解释。 ②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折抵刑期。
[第967号]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不以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968号]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煤焦油分离液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64号]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944号]李某某强奸案——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以强奸罪一罪论处还是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
[第419号]王某某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裁判要旨】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而离婚并与他人结婚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第276号]陈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裁判摘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具有同时威胁或危害其他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质。 【裁判要旨】 ①介入因素并非异常,而且对结果的作用较小的,介入因素不能断绝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以杀害特定人为目的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对不特定多人的伤亡后果持放任的态度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第210号]于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137号]赖某某爆炸案——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第303号]李某某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活动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第357号]潘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302号]朱某某、朱某某等妨害公务案——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提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定妨害公务罪? 【裁判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该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就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应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310号]孙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为创造经营业绩而虚构产品供货需求,将单位产品占有后予以销毁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第192号]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是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行为人虽隐瞒了抵押物的非法性质,但银行方并不会因之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宜在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同时,再行追究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
[第214号]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某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借机骗取被害人赔偿款,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160号]罗某某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裁判要旨】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140号]陈某某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事前与盗窃犯通谋,虽未参与盗窃,但事后参与销赃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第391号]李某某、侍某某抢劫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要点提示】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应以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第743号]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第259号]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1】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不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不能以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强制作为判断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待公安机关布控后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第426号]王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伪造、倒卖伪造的可享有消费优惠的资质证明,应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论处。
[第862号]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