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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绑架案

李某某等绑架案——向被劫持者本人勒索财物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绑架罪的认定是否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必要?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劫持被害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威逼被害人指令第三人汇付钱款,但未告知第三人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和处境,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 【案号】(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

金某某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要点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应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被告人金某某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陈某某为追捕金某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金某某的拒捕与陈某某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刑一终字第13号(2008年1月14日)

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

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警察因追捕罪犯而意外身亡的量刑分析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为追捕被告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被告人的拒捕与警察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案号】(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二审:(2008)刑一终字第13号

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夏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制造毒品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案号】(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 复核审:(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案号】(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徐某某等抢劫赌资非法拘禁案 ——抢劫赌资赌债案件的司法界定与处罚原则

徐某某等抢劫赌资非法拘禁案 ——抢劫赌资赌债案件的司法界定与处罚原则 【裁判要旨】赌博参与人员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

[第395号]滕某某、董某某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被害人,主观上,有与他人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实行强奸的帮助行为,是强奸犯罪的帮助犯,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妇女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不能认定为轮奸。

武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武某某故意伤害上诉案 【案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髙刑终字第64号 【裁判规则】因涉嫌贩卖毐品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DNA比对后,被确认为一起 故意伤害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换押途中,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因犯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虽如实供述罪行,但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毕某某故意伤害案

毕某某故意伤害案(自首) 【要点提示】行为人犯罪后经他人规劝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720号(2003年1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114号(2004年2月13日)

彭某某故意杀人案

彭某某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行为人吸食毒品后,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因吸毒使本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夏某某故意杀人案

帮助自杀的行为认定——夏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目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考虑情节较轻,应当从轻量刑。 【裁判要旨】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219号(2004年11月19日)(未上诉、抗诉)

钟某某故意杀人案

钟某某故意杀人案(正当防卫)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实施他种犯罪的过程中,因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初字第5号(2005年6月2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终字第528号(2005年12月8日)

高某某非法经营案

[第330号]高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摘要】对于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于某某非法经营案

于某某非法经营案(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

余某某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合同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余某某、吴某某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栽判规则】以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并未被个人私分,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即使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认定。

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某某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某某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翔刑初字第192号(2007年10月3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422号(2007年12月14日)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 【案号】(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涉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及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本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裁判规则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取得数额巨大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裁判规则2】向他人提供虚假的授权文件并非法安装序列号,使他人得以复制、使用软件的,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

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

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涉烟草制品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多种罪名交织和待销售伪劣产品量大的典型案例,其中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和对未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认定,既是审理该案的难点问题,也始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颇具争议的两大热点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2008)沪高刑终字第110号

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定罪量刑考量的依据是货值金额的大小。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案号】(2007)黄刑初字第76号

某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725号]某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的目的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规则】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一人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霍某某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708号]霍某某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提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认为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86号]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裁判摘要】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裁判要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犯罪者个人所有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石某某偷税、贪污案

[第710号]石某某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向侦查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但在其他案件侦破后提供该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则不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陕西高院裁定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号】[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孙某某贷款诈骗案

孙某某欺诈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刑初字第240号(2004年12月14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要点提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货款用途使用是区分贷款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 【裁判要旨】贷款确系被用于所约定的项目,并且被告人正在设法偿还,最终不能偿还贷款是因被告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