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讼也>> 百科分类 >> 讼也经典案例 >> 刑事经典案例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生态修复责任的诉讼方式 【裁判要点】   1.非法开垦草原用于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开垦草原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恢复草原植被,可以由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追究被告人的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有助于实现环境诉讼的恢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案件索引】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4)多刑初字第27号(2014年8月26日)

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罪行法院不能自行增加罪名进行审判 【裁判要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迳行增加罪名定罪量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刑初字第37号(2013年7月3日)

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点】   1.向不具备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倾倒化工垃圾且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环刑初字第0001号(2014年9月4日)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佘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中,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重要一点是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综合行为人供述、认知能力、犯罪行为等证据,不能以犯罪危害后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仅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2013年12月12日)

程某某污染环境案

程某某污染环境案——超标排放行为入罪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点】认定污染物的类别,是排污行为是否已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前置环节,但在适用超标排放入罪的构罪标准时,由于该标准规定重心在于实用性,因此在审理该类污染环境案件时,可以创新性地先行审查排污行为是否符合超标人罪的规定,再行认定所排放污染物的类型。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640号(2014年11月3日)

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的行为认定 【裁判要点】因虚拟财产处于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质属性是数据,且具有价值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价格鉴定等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因此,对于将他人游戏注册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及同伙游戏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2013年9月23日)

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侵入他人网络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要点】利用购得的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侵入他人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98号(2014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55号(2014年8月11日)

向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向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向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船闸过闸计划,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43110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正常的调度指挥和长江水上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34号(2013年5月14日)

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使用从网络下载的账号和密码数据包,利用扫描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登录尝试,从而获取正确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所获取的账户和密码数量,确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98号(2014年6月10日,无上诉、抗诉)

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2013年10月10日)

任某某寻衅滋事案

任某某寻衅滋事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判断 【裁判要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2014年12月5日)

赵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赵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村民小组长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点】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38号(2014年7月11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二终字第259号(2014年11月26日)

雒某某职务侵占案

雒某某职务侵占案——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行为的定性与数额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犯罪数额,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不宜直接依照网游公司的定价认定,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更为合适。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4号(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2014年2月19日)

黄某某、孙某某盗窃、诈骗案

黄某某、孙某某盗窃、诈骗案——网络购物骗局的定性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网络购物中通过设置骗局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考察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意识来定性。当财物的转移占有系被害人自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诈骗,反之应认定为盗窃。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4)杭上刑初字第323号(2014年9月4日)

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

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网络购物型诈骗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2014年10月10日)

李某等诈骗案——利用酒托诱骗他人高额消费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李某某、陈某某等28人诈骗案——利用酒托诱骗他人高额消费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裁判要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交友”等事实,以不合格酒或廉价酒冒充高档酒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判断,自愿处分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3)甬鄞刑初字第1671号(2014年1月14日)

俞某某诈骗案

俞某某诈骗案——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竞合的界定 【裁判要点】在实施诈骗活动中,行为人在诈骗方法上实施了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但并未通过向对方交付票据直接获取对价,而仅是将票据作为延缓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不成立票据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313号(2013年5月24日)

赵某某诈骗案

赵某某诈骗案——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借条骗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个体工商户的商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出具虚假借条骗取借款,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裁判规则】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或单位的组织性特点,是实质的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仅相当于自然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097号(2013年8月21日)

王某某盗窃案

王某某盗窃案——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盗窃行为导致入罪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点】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行为的,不属于“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843号(2013年9月23日)

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

谢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再审案——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产生的问题及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刑事案件通过再审被依法撤销,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并据此认定累犯还是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原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2)甬仑刑初字第920号(2012年11月20日) 再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3)甬仑刑再字第1号(2013年5月8日)

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3号(2009年10月2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0号(2010年12月16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重字第3号(2011年11月10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2012年8月24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五复03389252号(2012年12月13日)

牟某某诈骗案

牟某某诈骗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疑罪从无 【裁判要点】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裁判原则,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疑罪从无,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0号(2014年10月20日)   二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刑终字第99号(2015年2月10日)

张某某盗窃案——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准

张某某盗窃案——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准 【裁判要点】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意见与户籍年龄能够印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 岁。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42号(2013年7月15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77号(2013年8月29日)

袁某某抢劫案

袁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 证明对象 【裁判要点】 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2009年3月31日) 复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9号(2010年8月2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2010年12月17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7号(2012年11月19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 2012)刑五复12026466号(2013年2月22日)

郑某某强奸案

郑某某强奸案——采用保护性措施确保被害人出庭陈述 【裁判要点】在特殊案件中适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出庭保护性措施,消除被害人顾忌和担忧,保障被害人出庭陈述,有助于增强采信言辞证据的内心确信及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刑初字第203号(2013年7月9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终字第283号(2013年11月4日)

赵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赵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裁判要点】教唆犯罪中实行行为超出教唆范围时,若实行行为与原共谋之犯罪属同一性质,教唆内容不足以达到“明确、具体”的标准,教唆犯事前未提出有效防止措施,且事后未有效补救,应认定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可,实行过限不能成立,教唆犯应对此实行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0133号(2014年11月27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06号(2015年2月25日)

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

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之认定 【裁判要点】发生在亲属之间、尚未勒索到财物即释放人质,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绑架犯罪不宜当然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应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及其他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分析评判是否达到“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0号(2013年5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2013年8月29日)

张某某等窝藏、窝藏赃物案

张某某等窝藏、窝藏赃物案——知情不举不构成包庇罪 【裁判要旨】知情不举就其行为本身而言是不构成犯罪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其通风报信,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窝藏罪论处。可见,通风报信行为构成窝藏罪,而知情不举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或窝藏罪。 【案号】(2006)深福法刑初字第1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