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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污染周边水体,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在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挥发酚严重超标,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害物质范畴。因清理处置及时,涉案垃圾未对环境造成显著破坏,倾倒区域地表水样品中仅有挥发酚超标且浓度高于背景地表水浓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垃圾全部清运处置后,继续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所产生的费用,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与公私财产损失相区分。 【案号】一审:(2017)苏0508刑初115号;二审:(2017)苏05刑终933号

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黄某某、郭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裁判要旨】   1.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相关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驯养繁殖物种可成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2.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Ⅱ,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3.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类比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一、二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695号(2017年9月1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835号(2018年4月1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案号】(2018)津0116刑初80197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行为人于次日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且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侦查等为由,提前于通知当晚将行为人捕获,因行为人是在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捕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等行为,仍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故构成自首。

楼某某犯逃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摘要】原审被告人楼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针对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楼某某在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王某提供资金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实际参与了王某某及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楼某某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依法通知申报纳税,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至与楼某某同居的成年家属签收,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

【案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 【提示】公司土地被查封,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该公司的房产因民事诉讼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处置该财产,数额达1371837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涉案的民事纠纷已经调解结案,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给案件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时,被告人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财产。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所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2月20日) 【目录】案例一某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案例二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应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案例三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案例四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例五刘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26日)   1.何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3.龚某某故意杀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极其严重   4.孙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依法惩处   5.石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6.曾某某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   7.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依法惩处   8.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准确查明事实,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一、邵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韩某某、旷某某、韩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周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肖某某、周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六、杜某某、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七、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赵某某交通肇事后由他人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

赵某某交通肇事后由他人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2014)参阅案例5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2011)刑三复47994926号;(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某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某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号】(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6)粤01刑终621号

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

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2016)参阅案例1号】 【案号】(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污染环境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未遂,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处罚。

陀某某等销售蛋白质含量为零的人血白蛋白构成销售假药罪案

陀某某等销售蛋白质含量为零的人血白蛋白构成销售假药罪案【(2016)参阅案例31号】 【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1.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照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某有效成分实际含量为零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假药,而非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含量不足”的劣药。   2.行为人明知从事药品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仍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来源可疑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药品,并通过非法渠道进行销售,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

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

董某某等人加工、销售疫区牛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2016)参阅案例22号 【案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从境外疫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不经检验直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行为人加工、销售该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交通肇事案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及其思考 【裁判要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对于适用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2013年6月9日)

李某某强制医疗案

李某某强制医疗案——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适用 【裁判要点】这一特别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该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案件索引】一审: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医字第1号(2013年6月28日)

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中“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证据规格 【裁判要点   1.认定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问题,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能力、吸毒前科及特情介入的时间点等多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在案证据足以印证存在此二情节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对于证据规格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又不能排除存在此二情节的合理怀疑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5号(2013年6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78号(2013年10月31日)

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采取警告制止、训诫、暂扣等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2013年4月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刑制复字第0001号(2013年6月17日)

罗某某、刘某某等33人非法经营案

罗某某、刘某某等33人非法经营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适用 【裁判要点】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有效梳理了庭审中可能涉及的程序性争议及事实证据争点,紧缩庭审周期,强化了庭审功能,确保了该涉众性案件的庭审集中、有序、高效开展。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刑初字第3、 69号(2013年3月6日)

韩某某伪证案

韩某某伪证案——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8日)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刑一终字第56号(2013年10月25日)   再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重字第128号(2014年6月20日)

徐某某、张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徐某某、张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公安人员为“高考移民”违规办理户口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裁判要点】户籍管理工作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公安人员属于特指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学生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要件。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09)阿左刑二初字第50号(2009年10月10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09)阿刑二终字第34号(2010年3月25日)   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刑抗字第2号(2014年12月9日)

许某某贪污、受贿案

许某某贪污、受贿案——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裁判要点】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刑重字第1号(2013年4月2日)

郑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郑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裁判要点】中间人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关键在于中间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清南法刑初字第38号(2012年8月29日)

侯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侯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与共同受贿的区分 【裁判要点】被告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巨额资金,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1)广汉刑初字第228号(2012年12月31日)

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转交毒品样品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朋友要求下,被告人转交装有毒品样品的烟盒,在其主观怀疑所送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烟盒交给其朋友指定的接收人,后证实该烟盒内物品为毒品交易的样品,因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从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2014年10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21号(2015年4月22日)

张某某、彭某某走私毒品案

张某某、彭某某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及含量的认定 【裁判要点】送检的检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纸,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粉末和薄棉纸完全分离而得出粉末准确的净重,故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初字第214号(2012年12月12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132号(2013年7月3日)

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裁判要点】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与结果。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2014年12月1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终字第159号(2015年3月11日)

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杨某某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推定 【裁判要点】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解,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进行推定,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从而定罪量刑尤为关键。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58号(2014年6月1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