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保险法精解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保险,即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从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债权热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保险法》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1)单纯的死亡保险(仅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2)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条款的保险(不限险种)。
损失证明资料提供义务。
【目录】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保险法》第61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有效(《保险法解释四》第9条);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法解释四》第10条)
【目录】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义务(《保险法》第23条);拒赔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保险法》第24条);先予赔付(《保险法》第25条);比例分摊原则(《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
【目录】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免责(《保险法》第43条);被保险自杀免责(《保险法》第44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免责(《保险法》第45条)
【目录】受益人指定权归属(《保险法》第39条);受益顺序及份额(《保险法》第40条);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设定及时通知义务的目的最核心的是为了及时查勘定损。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件依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客观不能:区别于主观不履行,即强制执行主张财产没有结果)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2)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是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1)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物权。(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目录】保险费交付(《保险法》第35条);宽限期与效力中止(《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复效(《保险法》第37条);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禁止(《保险法》第38条)
(1)被保险人采取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必要措施;(2)被保险人所支出费用应是必要、合理的费用;(3)保险人承担相关减损费用不以实际达到减损效果为前提;(4)保险人承担费用数额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最高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保险金数额的赔偿)。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注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险法中适用。
【目录】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第1款);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49条第3、4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不利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保险格式条款存在两种种以上“通常理解”为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保险价值(《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 (1)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保险法》第55条第3、4款)—— (1)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问题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哪些要求?问题2: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目录】业主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享有请求权(《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业主欠费违约责任和物业服务人请求支付权(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对物业使用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