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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精解

【目录】什么是《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什么是强制招标范围?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什么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什么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什么是招标项目审批?什么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什么是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什么是招标公告和预审公告?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什么是招标文件?(备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标底;限价;招标文件限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附随义务;总承包招标;技术复杂项目两阶段招投标;踏勘现场;投标有效期)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什么是投标文件?什么是联合体投标?什么是投标禁止行为?什么是开标?什么是评标?什么是中标?什么是招标投标法律责任?什么是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资格预审文件

【目录】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资格预审主体和预审标准;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与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与处理;内容合法性 【注释1】资格审查分为——(1)资格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2)资格后审。 【注释2】通过资格预审还能否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1)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权利,贯穿于招投标活动整个过程;(2)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预审后还能否再资格审查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招标人和评估委员会均可以进行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和中标候选人推荐后甚至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可以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

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注释1】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①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年版)》第216项。 【注释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项目审批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注解1】招标项目依法应具备先决条件(《招标投标法》第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取得审批、核准文件;(2)落实项目资金;(3)报请核准招标方案。 【注解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批、核准而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自主招标项目业主与中标候选人以外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

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业主自行招标与中标候选人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1)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2)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第三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有效;中标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维修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3)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反请求。 【解读】反诉与抗辩之区别—— (1)反诉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且能够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用以抵销、排挤原告的诉讼请求(积极的防御手段)。 (2)抗辩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其依附于原告的主张而存在——抗辩的目的是排斥、延缓或者阻碍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请求失去存在的依据(消极的防御措施)。

招标投标法律责任

【目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串通投标的责任;骗取中标的责任;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中标人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责任;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中标无效的处理

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1)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合谋虚假诉讼行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

【目录】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附条件债权分配;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广东省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权益及债权公开处置方式请示的答复》([2015]民二他字第2号,2015年2月6日) 【摘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公司)享有的广东省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权益及债权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拍卖。在处理上述破产财产拍卖相关事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督导广国投公司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破产财产变价公平、合理。

中标

无中标条件:(1)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非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作为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目录】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适用两个前置条件;“黑白合同”结算依据;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建设施工合同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判断;非实质性变更中标的备案合同效力;“合同实质性内容”认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与处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解读】(1)“白合同”是指中标合同;(2)“黑合同”是指非中标合同;(3)“黑白合同”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注解1】中标合同注明“本合同仅作备案用,不作施工结算依据”的内容不能排除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号 【注解2】”黑白合同“立法规定——(1)2003年10粤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二、问题 (三)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9条规定。 【注解3】(1)”白合同“是指无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范围,建设工程只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2)”黑合同”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1)建设工程项目不区分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受到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作为投标人投标书的一部分。 【注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37条第2款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期限(相当于担保期限)低于投标有效期的无效,应否决投标。

投标禁止行为

【目录】(1)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2)禁止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3)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释】(1)通说认为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2)另外观点认为,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推定违约方有过错,如果违约方自己举证推翻了法律的推定则应当认为因没有过错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律的正当性要求违约责任具有可归责性即过错)。

联合体投标

共同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特定的潜在投标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协议分工、一个身份、共同签约、连带责任,属于协作性联营合同)。 【注解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违法?——(1)《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以此可知:(1)招标人有接受或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违法;(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无权拒绝联合体投标。 【注解2】业主明确同意联合体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效?——(1)《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该规定不应认定为强制性规定,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协议明确业主同意放弃向联合体各方追究连带主责人应为有效。 【注解3】联合体之间内部分包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 【注解4】联合体之间如何开具发票和收款?——(1)业主根据联合体之间的分工协议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相应的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成员分别向业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业主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牵头方向业主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牵头方再将相应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成员方并由成员方向牵头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之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与“四流合一”原则不符)。 【注解5】联合体成员之间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对内部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约定依法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65号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情况,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录】不安抗辩权性质;不安抗辩权特征;不安抗辩权制度价值;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适用不安抗辩权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阶段及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区别;提示1:合同法立法缺陷;提示2: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

【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